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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2日—(二)否定說:此說[11]則認為上級監督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監督權仍應以其內涵定其屬性。地方制度法第75條所定就辦理自治事項為撤銷、變更、 ...
中央地方吵架怎麼辦?淺談中央地方之權限爭議解決機制
文 / 朱啟良律師高考及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公法學組
引言:
臺中市訂定的《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簡稱生煤條例)日前被行政院宣告無效,衍生中央與地方的權限爭議。本文旨在為讀者整理中央地方權限爭議之解決機制,以及介紹被函告無效時應如何救濟之爭議。
標籤:
#地方制度法#憲法訴訟法#釋字第527號解釋
#釋字第550號解釋#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的制度,憲法第107條、110條、111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訂有明文。在自治事項的範圍內,地方自治團體依照地方制度法,得訂定自治法規,就自治事項為議決,並得辦理自治事項。相對於自治事項,地方政府執行上級政府交辦之非屬於該團體的事務,則稱為委辦事項。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對於委辦事項具有訂定委辦規則以及辦理委辦事項之義務。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受到中央或上級政府之監督。有疑義者,若地方自治團體受到中央因監督所為之處分時,究竟得否逕以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1]、第43條第5項[2]及第75條第8項[3]聲請司法院解釋?又憲法訴訟法施行後,現行之救濟制度是否將有所改變?以下分述之:
一、現行的救濟制度
(一)釋字第527號解釋
釋字第527號解釋理由書就地方制度法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的情形有所規範。該釋字的內容大致如下:
1、自治事項議決:
自治事項議決與自治法規與上級法規抵觸者無效。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及第43條第5項之規定,均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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