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院制度 | 連鎖超商/餐飲業者
地方法院[编辑]·新竹簡易庭·竹北簡易庭·竹東簡易庭.
中華民國法院制度是指現今中華民國所實際管轄領域內各級審判機關間之關係。
目前中華民國的法院體系除了專業法院之外,一般法院採雙軌制,即分為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除掌管民、刑事爭訟事件外,於2014年以後,承平時期之軍事審判業務,轉歸普通法院刑事庭審理,並由最高法院負責終審判決。行政法院則是負責關於行政事務的爭訟,由最高行政法院作成終審判決。
司法院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7條之規定,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除憲法法庭、職務法庭、刑事補償法庭外,現行的司法院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1]。目前最高司法審判機關為司法院下所設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一般稱此三機關為三終審機關。對此,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530號解釋》中明確指出,司法院應為最高審判機關始符制憲本旨。
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編輯]司法院共有大法官15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以及《憲法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刑事補償法庭[編輯]依據《刑事補償法》之規定,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負責於補償請求人不服原管轄機關所做出之決定不服,或是補償決定違反刑事補償法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或有其他依法不應補償而補償之情形,由最高法院檢察署聲請覆審時,就該請求進行覆審。刑事補償法庭法官,由司法院院長指派最高法院院長及法官若干人兼任之,並以最高法院院長為審判長。
普通法院[編輯] 最高法院[編輯] ...中華民國法院制度 | 連鎖超商/餐飲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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