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五環強稽查,逾期食品無所藏 | 連鎖超商/餐飲業者
食藥署再次重申,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15條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 ...
食安五環強稽查,逾期食品無所藏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檔日期:106-05-18 更新時間:106-05-18食藥署持續落實食安5環政策,從源頭控管、重建生產管理、加強查驗、加重廠商責任、全民監督食安等環節,全面強化對逾期食品的管理、查緝與處分。相關措施包括避免廢棄物流入食品鏈、提升產業食品安全認知,將原物料合法性、倉儲與回收管理及廢棄物管理列入稽查重點,並對違規業者嚴懲重罰、加重刑責、公布違規業者,同時鼓勵民眾監督檢舉。
食藥署於本(106)年度規劃之各項專案中均將逾期產品及廢棄物流向列為查核重點項目(如106年5月15日啟動之冷凍倉儲暨物流業稽查專案),加強查察,並責成各地方政府衛生局確實執行,如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者,所轄衛生局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罰鍰裁罰標準」加重裁罰,並予以一定期限之停業等行政措施。另對於業者竄改有效日期,涉及詐欺之行為,亦將與檢警調合作,一經查獲則移檢調偵辦,共同打擊不法。
食藥署再次重申,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15條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依據同法第8條規定,食品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食品添加物之管理,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違反者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爰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並確實遵守食安法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之相關規定,確實控管食材來源、數量、倉儲管理,並建立逾期或回收產品等廢棄物之處理機制,以避免發生逾期違規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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