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欄-保安!我的手機可以這樣看了又看嗎?(中) | 連鎖超商/餐飲業者
2014年7月13日—W在某次的街頭毒品兜售過程中,被巡查的警察逮捕。帶到了警局後,警察從W身上搜出兩支手機,並且扣押。之後,警察注意到有幾通電話打到其中一支掀蓋式 ...
跟上周的R同場加映的類似事件,還有另外一件。這次的「小確不幸」,主角是個小咖藥頭,我們姑且稱之為W。
W在某次的街頭毒品兜售過程中,被巡查的警察逮捕。帶到了警局後,警察從W身上搜出兩支手機,並且扣押。之後,警察注意到有幾通電話打到其中一支掀蓋式手機來,從手機外觀可以看到來電顯示為「我家」打來的。
這「我家」指的當然不是牛排店,也不是便利商店。而是W自宅電話。
基於偵查犯罪的思維,警察很自然的手一滑,掀開W的手機,檢查來電記錄,查出了「我家」的電話號碼,然後再藉這個電話號碼查出了疑似W住處公寓的地址。
接下來,事情就好辦了:警方一邊出動包圍這地址,一邊向法官申請到W住處的搜索票,隨之進行搜索。也果然搜出了幾種毒品、槍械彈藥、與現金。之後檢方以這些證據起訴W違反毒品與槍械相關的管制條例。
審判中,W的律師以違法搜索為理由,請求法院排除這些從W的公寓當中找出來的證據。地方法院駁回W律師的證據排除聲請,導致W在一審被定罪,判了22年。這已經不是「小確不幸」了。
W上訴後,案件走到二審上訴法院,上訴法院認為一審駁回律師的證據排除聲請是錯的,因此改判准許律師排除證據的聲請,並因此判決W因欠缺證據而無罪開釋。代表政府的檢察官怒了,上訴聯邦最高法院,想討個公道。
好,這裡我要插個花,先解釋一下有關檢察官上訴的部份,因為這部份和我中華上邦有很大的不同,在美國刑事司法體系中,原則上,對於一審判被告無罪的判決,檢察官是不可以上訴的。
為什麼?因為一般文明國家本於無罪推定原則,多半在法律程序上會有一些設計,避免讓已經被認定無罪的被告,一再的因為政府上訴而持續在審判地獄當中無間輪迴。
這種設計,叫做雙重危險禁止。白話就是:同樣罪名既然已經審判過你一次,也得到無罪結果,這表示你原本的無罪推定已經確定了,於是政府再不能用同樣理由把你抓回來,重玩一次,嗯,或者像我中華上邦一樣,無限迴圈的玩你。
容許檢方對被告同一罪名的無罪判決上訴,事實上等同...
Re: [問題] 手機落到警察手上的話。 | 連鎖超商/餐飲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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