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時應注意事項-誰才是你的契約交易對象? | 連鎖超商/餐飲業者
2011年7月12日—簡言之,和分公司簽約實際上與和本(總)公司簽約效力是一樣的,權利義務都是由該公司承擔,分公司就像是本公司的手腳,只不過是分公司設經理人之後,經理 ...
◎陳增懿律師[1]
在簽訂契約時,除了必須注意契約中各項商業條款的內容外,其實確認簽約當事人的主體以及簽約的方式也十分重要,因為「當事人」是契約中一個非常基本且重要的要件,如果不小心忽略此點,將可能造成日後契約執行上的困難或不便,甚至可能影響契約本身的效力,反而會造成交易雙方時間和金錢的損失和浪費。筆者也經常遇到非法律背景的客戶,針對簽約的主體提出問題,或在審閱契約時,發現交易雙方都直接忽略的一些明顯的問題,以下筆者即藉由本文和大家分享在從事交易活動簽訂契約時,應如何從簽約當事人主體的確認開始,打造一個有效又有利的契約。
首先,在簽約時常會發生磋商對象與實際簽約主體有所出入的情形,例如:接觸的對象是著名的XX集團或某外國公司等,但是實際進行議約時,卻可能是以旗下之子公司或其他關係企業作為簽約當事人。如果一開始於議約階段,沒有先確認清楚實際的簽約對象,因契約效力原則上僅及於契約當事人,日後契約的執行即有可能發生爭議。因此,如何於議約或簽約時,確認契約所記載之當事人,與自己所認知交易對象一致,十分重要。
一般來說,要查詢法人的登記的名稱和相關資料時,可以使用經濟部工商資料查詢的網站(註一)加以查詢並確認,千萬不要直接依據手中名片的公司名稱直接寫入契約中,以免發生契約所載之公司名稱與實際登記資料不相符的狀況。至於簽約的對象如果為自然人時,則建議請對方同時提供身分證或其他相關資料作為佐證。筆者過去即曾發生過協助客戶撰擬契約時,客戶所提供交易對象的名片,經查並無此公司,或為商號宣稱為公司,或「有限公司」,而名片上記載「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甚至也有名片所印的名字,與身分證所載不同的情形。
此外,許多客戶常常對於外國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企業集團等,是否可作為簽約當事人有疑義,若是面臨這樣的問題時,建議可依下列原則針對交易對象的不同,進行爭取對公司較有利的簽約對象作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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