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中華民國) | 連鎖超商/餐飲業者
最高法院,簡稱最高院,位於臺灣臺北市中正區,在二元訴訟制度下,屬於普通法院體系,於訴訟上是...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台灣民眾黨·時代力量.
最高法院,簡稱最高院,位於臺灣臺北市中正區,在二元訴訟制度下,屬於普通法院體系,於訴訟上是中華民國的三終審機關之一,行政組織上則隸屬於司法院。
中華民國三終審法院分別為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
歷史沿革[编辑]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頒行《大理院審判編制法》,翌年正式定大理院官制,為全國最高終審機關,配置總檢察廳,是最高法院之前身。1927年3月,國民政府遷都武漢,在武漢成立最高法院,原廣州國民政府大理院改為廣州分院;4月,蔣中正發動清黨,在南京另立國民政府,並於11月17日在南京成立最高法院;12月,南京國民政府接收武漢最高法院,改為武漢分院[2];翌年,南京國民政府公布《國民政府最高法院組織法》,定最高法院為全國終審審判機關,至此最高法院正式成立。
《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之初,最高法院在各地設有分院,分別為漢口(1927年12月由原武漢最高法院改組)、廣州(1927年3月由原廣州大理院改組)、北平(1928年由原北京大理院改組)、西安(具體設置年代不明)、重慶(1946年由原重慶最高法院改組)、瀋陽(1946年接收原「滿洲國最高法院」成立)6所,政府遷臺後均已裁撤。
1949年3月,最高法院隨司法院先遷往廣州;同年8月,最高法院由廣州遷至台北市,置於重慶南路司法大廈內辦公。1992年3月23日,最高法院遷入長沙街現址迄今。
資格[编辑]最高法院院長依《法院組織法》第50條,係特任官,由總統任命,並無固定之任期;但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6條,須具備以下資格之一者方得為最高法院院長:
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或懲戒法院院長者。 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合計五年以上者。 曾任簡任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或任簡任法官、檢察官並任司法行政人員合計十年以上者。 職務[编辑]依據《法院組織法》第50條之規定,綜理全院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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